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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慧消防:乡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乡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站            建设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服务站建设 2

6 服务内容和要求 8

7 运营管理 9

8 考核与改进 10

附录A (资料性) 火灾事故处置报告 11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站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服务站建设、服务内容和要求、运营管理、考核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湖州市下辖乡镇(街道)智慧消防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服务站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87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智慧消防服务站点

在智慧消防管理中心站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和智能移动客户端,利用巡逻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在所辖区域内开展消防巡查、巡逻及初起火灾扑救等服务的站点。以下简称服务站点。   

3.2  

智慧消防管理中心

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全域建筑三维信息模型(BIM)、地理综合信息显示系统(GIS)等可视化先进技术,通过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集中接入所辖乡镇(街道)区域的火灾智能预警设备报警信息及社会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等各类消防综合信息,具备火灾预警功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时监测和分析消防安全状况,定期提供区域消防安全数据报表,并对下辖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管控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站。

3.3  

智慧消防服务站

服务站点和管理中心站的统称,能够提供火灾实时预警、消防巡查、夜间消防巡逻、初起火灾处置、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站。     

4 一般要求

4.1 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主导,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参与,根据辖区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统筹规划智慧消防服务站的建设,合理设置服务站点的数量和覆盖范围。

4.2 可由乡镇(街道)政府部门自建自营,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有智慧消防管理平台自主研发升级、实时运维与保障能力。

4.3 宜采用“管理中心站+N个服务站点”的运行模式(见图1),管理中心站对下辖服务站点统筹管理,统一调配消防服务资源,实现集中管理,集中培训,集中展示,分析研判。

4.4 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业主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火灾智能预警系统等各类消防综合信息接入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实现消防数据在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业主单位等各方实时互联互通。

1.png 

图1 运行模式图  

5 服务站建设

5.1 服务站点建设

5.1.1 选址

5.1.1.1 应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的火灾风险、人口密度、消防安全重点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布局和选址。

5.1.1.2 宜选择在服务属地的中心区域、便于消防服务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按照“1min响应,3min到达,5min处置”的原则,在接收指令后能迅速处置。

5.1.1.3 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应不小于50 m。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公交站台等距离应不小于50 m。

5.1.1.4 服务站点选址建筑连续性使用年限应不小于5年。

5.1.2 建筑设计

5.1.2.1 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并选择靠外墙部位,房屋建筑应符合GB 5001620146.2.7的规定。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服务点,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1.2.2 服务点出入口应设在便于人员迅速出动的位置,并在出入口区域设立非消防服务车辆禁止停车的标志。

5.1.2.3 应设置与外立面相协调的醒目门楣标识,宜选择红底白字,尺寸、内容应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5.1.3 功能布局

5.1.3.1 服务站点的使用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应不少于200 ㎡,站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管道贯穿。

5.1.3.2 应在服务站点内合理布局设置功能区域,并标识名称:

a) 功能区域应包括:

1) 值班室;

2) 办公室;

3) 安全教育体验区;

4) 器材储备库;

5) 档案室;

6) 备勤室、休息室;

7) 卫浴室等。

b) 功能区域宜包括:

1) 会议室、宣教室;

2) 设备间;

3) 更衣室;

4) 盥洗室。

5.1.3.3 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应满足:

备勤室、休息室与值班室等其他功能用房宜隔离布置;

服务站点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通道的设置应有利于迅速出动;

出入口宜设置双向开启双幅弹簧门。

5.1.3.4 消防车辆的停车点按出警优先和最优出车路线要求设置。停车时车辆驾驶位朝向出口方向。停车位应设置在距离出入口、值班室不宜超过20 m处,能方便连通主干道,并满足下列要求:

应为每辆消防车配置一个停车位,且做好标识:

1) 单兵电动消防车停车位大小应按2 m×0.9 m的矩形方框划线;

2) 微型消防巡逻车应按照车辆大小划线。

停车位不得挪为他用;

消防车辆的停车位处应设置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充电装置。

5.1.3.5 服务站点内应悬挂管辖区域图、火警处置流程图及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信息公示栏,动态显示日常工作情况及人员在岗情况。

5.1.4 设备和器材

5.1.4.1 应根据服务站点实际情况,参照表1的规定配置充足数量的办公和生活设备。

表1 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

办公设备

1

电脑

 

2

打印机

 

3

电话

带有录音功能

4

对讲机

 

5

投影仪

 

6

显示屏

 

7

办公桌椅

 

8

展示架

 

9

档案柜

 

生活设备

10

空调

 

11

热水器

 

12

床铺

 

00001注:○表示选配,●表示必配。     

 

5.1.4.2 应参照表2配置消防器材装备,数量应满足消防应急使用并及时替换更新。

表2 消防器材装备配置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

消防车辆

1

微型消防巡逻车

车上配置表2中第3、4、5、6、8、9、10、14、15、16、27、28、29、30、31、32的消防器材

2

单兵电动消防车

车上配置表2中第6、27、28、29的

消防器材

灭火器材

3

消防水带

 

4

消防水枪

 

5

手抬泵

 

6

干粉灭火器4 kg

 

7

水基型灭火器3 L

 

8

破拆工具

 

9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0

室外消火栓扳手

 

11

二氧化碳灭火器

 

00002注:○表示选配,●表示必配。

2 (续)

类别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备注

个人防护

器材

12

灭火防护服

 

13

灭火防护靴

 

14

安全手套

 

15

消防头盔

 

16

消防安全腰带

 

巡查仪器

17

卷尺

量程50 m;精度1 mm

18

消火栓测压接头

压力表量程:0 MPa~1.6 MPa;精度1.6级

19

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检测杆高度不小于2.5 m,加配聚烟罩,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2 h

20

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21

电信网络测试仪

 

22

数字激光测距仪

 

23

录像录音执法记录仪

 

培训器材

24

水基型灭火器3L

 

25

二氧化碳灭火器

 

26

干粉灭火器5kg

 

其他器材

27

强光手电

持续时间≥1.0 h

28

逃生面罩

活性炭在有效期内

29

逃生绳

 

30

消防斧

 

31

警戒带

 

32

撬棍

 

00003注:○表示选配,●表示必配。

 

5.1.5 人员

5.1.5.1 可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表3配备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消防服务最低需求。

表3 服务站点人员配备要求

岗位

岗位资质

站长

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

指导员\副站长

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

出警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及以上)

信息档案管理员a

接警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及以上)

技术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及以上)、电工证

a可兼职。

 

5.1.5.2 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上岗前经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机构统一考试并考核合格。

5.1.5.3 除信息档案管理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宜选择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男性。

5.1.5.4 服务站点人员应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建筑物的分布和功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所在位置。

5.1.5.5 服务站点人员能快速穿戴防护装备,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教育培训、组织人员疏散、初起火灾扑救的能力。

5.2 管理中心站建设   

5.2.1 一般要求

5.2.1.1 管理中心站和服务站点应位于同一乡镇(街道),管理中心站可单独设立,也可与服务站点合并设立。

5.2.1.2 与服务站点合并设立时,管理中心站在选址、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备和器材、人员配备应分别符合5.1.1、5.1.2、5.1.3、5.1.4、5.1.5的规定。

5.2.2 选址

5.2.2.1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中心站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5.2.2.2 管理中心站选址建筑连续性使用年限应不小于10年。

5.2.3 建筑设计

应符合GB 5001620148.1.7、8.1.8GB 5011620133.4.63.4.7的规定。

5.2.4 功能布局      

5.2.4.1 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 ㎡,管理中心站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管道和水电管道贯穿。

5.2.4.2 应在管理中心站合理布局设置功能区域,并标识名称,功能区域应包括:

接警平台值班室;应

办公室;

会议室、宣教室;

安全教育体验区;

档案室;

器材储备库;

盥洗室及卫生间;

更衣室;

休息室等。

5.2.5 设备和器材

5.2.5.1 应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及带有录音功能的接处警固定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器材。

5.2.5.2 应配备监控大屏,实时显示智慧消防管理平台的火灾预警信息和各类消防综合信息等。

5.2.6 人员配备

5.2.6.1 可根据下辖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表4综合考虑配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表4 管理中心站人员配备要求

岗位

岗位资质

中心负责人

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员\中心副职

接警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及以上)

信息档案管理员b

教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

督查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

b可兼职。

 

5.2.6.2 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上岗前经过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机构统一考试并考核合格。

5.2.6.3 中心负责人、指导员\中心副职、督查员应了解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标志性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分布,以及整个街道(乡镇)的总平面图、道路水源图及消防设施分布图。

5.2.6.4 教员应具备对不同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进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及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培训的能力。

5.3 智慧消防系统功能要求

5.3.1 智慧消防管理平台

5.3.1.1 应具有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火灾智能预警系统、实时视频影像系统等的接入功能,接入端口应向社会开放,具备接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市场准入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能力。

5.3.1.2 应运用平面或三维软件将所辖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建立可视化模型,平台和移动终端能够显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位置信息,并能实时预警和呈现火灾告警、设备故障、处置流程、处置结果、联动反馈等信息。

5.3.1.3 应为管理中心站、服务站点配置不同权限的账户,可登录平台查看所辖区域内的消防综合信息。

5.3.1.4 应建立联网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基本信息、火警信息和处理等记录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5.3.1.5 应对接入设备的正常、故障状态信息、火警信息和处理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形成统计分析报表。

5.3.1.6 平台数据信息应向属地主管部门开放,定期提供区域消防安全数据报表。

5.3.2 智能移动客户端

5.3.2.1 具有移动客户端,并能为出警员、联网单位、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员等人员配置相应权限的账户,可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手持终端登录智慧消防管理平台。

5.3.2.2 应能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进行消防巡查巡逻、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的记录,并可同步上传至智慧消防管理平台。

5.3.3 智慧巡更管理系统

5.3.3.1 应能在系统中设置巡更点、巡更路线、巡更开始和结束时间,并能跟踪巡更人员的实际情况,识别巡更点遗漏等不规范的情况。

5.3.3.2 巡更人员到达巡更点执行巡更任务应能在系统中签到开始,巡更情况记录可以通过语音、文字、照片等方式录入,并可上传至智慧消防管理平台。

6 服务内容和要求

6.1 火灾预警

6.1.1 管理中心站、服务站点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通过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联网单位和业主单位的火灾预警信息、联网设备故障信息等。    

6.1.2 收到火灾告警信息时,通过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智能移动客户端等设备,将告警信息实时推送或告知联网单位、业主单位。收到联网设备故障信息时应及时处置。

6.1.3 接警员应立即通知临近的出警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管理中心站应对服务站点接处警情况进行监督。

6.2 火灾应急处置

6.2.1 接收到火灾预警信号后,按照“1min响应,3min到达,5min处置”的要求,服务站点执勤人员携带应急处置设备赶赴初起火灾发生地,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引导疏散、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相关工作,同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6.2.2 应急事故处置时,应接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协助参与火灾扑救等相关处置工作。

6.2.3 应急事故处置后,填写《火灾事故处置报告》(见附录A)。

6.3 消防巡查、巡逻

6.3.1 应按照乡镇(街道)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所辖区域进行白天消防巡查和夜间消防巡逻。

6.3.2 应建立消防巡查和巡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段、频次、路线开展消防巡查和巡逻。

6.3.3 白天消防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及时核实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推送的火灾预警信息;

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c)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f)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

6.3.4 夜间消防巡逻的内容应包括:

a) 及时核实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推送的火灾预警信息;

b) 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设定巡逻路线和频次,突出重点区域和路段;

c) 巡逻期间发现火情,就近处置初起火灾,将火灾损失降至最小,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等。

6.3.5 出勤前应检查确认车辆和消防器材的完好齐全情况。消防巡查和巡逻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开启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定位功能。  

6.3.6 应填写巡查、巡逻记录,或在智能移动客户端进行记录填写、照片上传等。

6.3.7 在巡查、巡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及时告知联网单位和业主单位,并报送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整改。

6.3.8 巡查和巡逻中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并进行先期处置。

6.4 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6.4.1 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6.4.2 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

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图画、播放视频;

发放消防刊物;

编制宣传板报;

网络宣传;

举办消防文化活动;

公众号推送;

走访宣传。

6.4.3 应为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供火灾隐患整改项目的消防业务咨询服务。

6.4.4 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普通员工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培训,内容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灭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规程;

对灭火器材的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进行演练等。

7 运营管理

7.1 人员管理

7.1.1 建立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明确站长等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工作职责。

7.1.2 建立值(守)班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值(守)班人数、工作情况记录、工作交接班等内容。

7.1.3 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明确在岗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方式、学时等。

7.1.4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1.5 应组织服务站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基础体能和技能训练。

7.1.6 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中心站、服务站点各岗位人员的奖惩措施。

7.2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

7.2.1 应建立消防器材装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以及采购、验收、存储、领用、检查、维护、报废等流程的要求。

7.2.2 器材装备的型号、种类、数量等应登记造册,领用、送修应及时登记。

7.2.3 应每班检查器材装备,定期保养和测试,发现有过期、故障、丢失的,应及时更换、维修、补充。

7.2.4 器材装备应妥善存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挪用。

7.3 档案管理

7.3.1 管理中心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明确档案的分类和编码、存放地、保管人员、保管期限、销毁流程等相关内容。

7.3.2 管理中心站应对服务乡镇(街道)的消防概况和服务站点基本情况进行建档并保存,应包括:

乡镇(街道)的辖区分布图;

服务站点的数量、管辖区域等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服务站点人员和装备器材配备情况;

消防数据汇总分析情况等。

7.3.3 服务站点应对日常工作情况建档,并定期提交给管理中心站统一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

联网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消防数据档案;

工作情况和交接班记录;

消防巡查和巡逻记录;

火灾事故处置报告;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记录;

日常管理情况记录;

工作人员培训记录等。

7.4 自我检查

管理中心站应对服务站点的工作开展进行自我检查,包括:

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人员配置、人员技能及操作规范;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消防器材装备和车辆管理;

火灾预警处置情况;

火灾应急处置情况;

消防巡查、巡逻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等。

8 考核与改进

8.0.1 应在乡镇(街道)全范围内公开服务电话,及时受理辖区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投诉和建议,并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8.0.2 应开展年终自我评议,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消防服务质量。

8.0.3 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对智慧消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月度和年度综合考评。

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应对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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